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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来源:徐荣 日期:2021-09-27 访问量:97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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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立法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新规定,完善了危险废物监管制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制保护生态环境,这将使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更加安全、环保、合法、合规运营。

2.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制订

2013年底,环保部同时颁发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在此基础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逐渐形成规模。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打破了原有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格局,随后又颁发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2017.6)、《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12)等,这都促进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更加规范化、合理化。

GB30485规定了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参考限值,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氯化氢≤10mg/m3;氟化氢≤1mg/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m3,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1.0mg/m3;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0.5mg/m3;二英类≤0.1ngTEQ/m3。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英类物质排放,同时利用固体废物作为替代燃料和原料生产水泥可减少温室气体CO2排放的作用。

HJ662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处置工艺技术和管理要求,入窑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等。规定了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规定,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满足国家相应标准,水泥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标准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全过程实施控制,可操作性强。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明确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关于技术人员、危险废物运输、协同处置工艺和设施、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以及针对不同运营模式申请单位的许可证颁发方式等。特别是对协同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对厂区、水泥窑、贮存、预处理、场内输送、废物投加位置与投加量、协同处置的规模与类别、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学分析与质量控制和水泥窑性能测试(试烧)等提出相应的审查要点与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同时对水泥窑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型以及水泥窑规模作出规定。合理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种类及处置规模,严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废家用电器、废电池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窑尾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采用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等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技术。

3.住建部制订

住建部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技术规范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发展、《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2010)、《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2012)、《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50954-2014)》。

GB50634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工业废物的设计角度制定了标准,以实现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高温解毒和重金属固化的作用,达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

4.水泥标准委员会制订

水泥标准委员会颁发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30760-2014)、《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30810-2014)规范方法更明确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技术和检测方法。

GB/T30760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处置工艺技术和管理要求、入窑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等技术内容。

GB/30810规定了可浸出重金属测定的试样制备、浸出步骤和浸出液中重金属含量的测定方法,适用于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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