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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关政策

来源:徐荣 日期:2021-10-08 访问量:55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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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类中第十二类“建材”中第1条“利用不低于 2000 吨/日(含)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

2017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联合发布的《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提出“推进生产系统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因地制宜推进水泥行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污泥、生活垃圾等,因地制宜推进火电厂协同资源化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推进钢铁企业消纳铬渣等危险废物。稳步推进有关试点示范,建立长效机制。”

2016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2016年11月14日,环保部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鼓励研发尾渣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利用关键技术”。

2016年9月28日,工业部发布《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支持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污染土壤和危险废物等。研究利用新型墙材隧道窑协同处置建筑废弃物、淤泥和污泥等。2020年,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占比由2015年的7%提升至15%,水泥熟料原燃料中废弃物占比达20%以上”。

2014年10月30日,俞正声主席主持全国政协第二十一次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为“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

2014年5月6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水泥、电力、钢铁等行业培育一批协同处理废弃物的示范企业,在有废弃物处理需求的城市建成60个左右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引导相关科研机构研发适合国情的成套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针对不同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强调,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提出,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厂污泥、危险废物、废塑料等废物,替代部分原料、燃料,到2015年,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生产线比例达10%。同时推进钢铁、电力等行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置废物,培育60家左右协同处置废物示范企业,通过示范,推动建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探索建立企业与政府在协同处置废物方面的合作机制,研究鼓励生产过程协同处置废物的价格政策。

2012年10月8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提出鼓励使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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